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雪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7EQ0Q6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大河沿镇(吐鲁番市恒泽煤化有限公司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7
(2022)新21民终17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05
(2020)新2101民初16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
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高昌区人民法院
3
2020-11-04
(2020)新2101民初16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
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高昌区人民法院
4
2020-05-26
(2020)新2101民初76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高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1
2022-06-28
(2022)新2101民初13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天鹅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7
2022-02-10
(2022)新21民终1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17
2022-02-10
(2022)新21民终17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吐鲁番市兴润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918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08
2021-12-02
(2021)新28民终1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巴州沃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高昌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罚〔2026〕13号
你公司取得新疆国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2130,发票号码06010564-06010570,金额656569.06元,税额85353.94元;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1322593-01322599,金额654008.88元,税额85021.12元;发票代码6500223130,发票号码04155278-04155291,金额1225973.45元,税额159376.55元,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3#粗白油,以上发票合计发票金额2536551.39元,发票税额329751.61元,价税合计2866303.00元,你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5月、6月及12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让他认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据资料,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06
2
新吐高昌交执运政〔2026〕0011号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13
3
新交运吐罚简【2024】0647号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罚款1000 元
1000.00元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2024-10-23
4
新交运吐罚简【2024】0646号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罚款1000 元
1000.00元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2024-10-23
5
新吐交罚简【2024】0045号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6
6
吐税稽罚(2023)14号
(一)增值税你单位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取得新疆国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3#粗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其中:发票代码:6500212130,发票号码:06010521-06010538,发票金额:1771339.75元,发票税额:230274.25元,价税合计:2001614.00元;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1422890-01422898,发票金额:890941.57元,发票税额:115822.43元,价税合计:1006764.00元;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1441020-01441033,发票金额:1330826.61元,发票税额:173007.39元,价税合计:1503834.00元;发票代码:6500223130,发票号码:04155308-04155310,发票金额:260430.09元,发票税额:33855.91元,价税合计:294286.00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支付新疆国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款项出现回流。你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并认证抵扣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330223.89元。你单位2022年4月增值税留抵税额232944.
以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66783.97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