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长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134332666X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第四工业园区(河东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07
(2021)赣1021民初5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城县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
南城县人民法院
2
2019-10-09
(2019)赣1021民初17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城县天井源乡人民政府
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
南城县人民法院
3
2019-09-16
(2019)赣1021民初1826号
保证合同纠纷
戴*
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4
2023-04-21
(2023)闽0504执31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余**、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25
2022-02-08
(2022)赣1021执165号
合同纠纷
黄**、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08
2021-11-30
(2021)赣1021执恢41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8
2021-08-02
(2021)赣1021执恢4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7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5-18
2021-03-02
(2021)赣1021民初3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洪**与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8
2020-01-27
(2021)赣1021执恢5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1-04-28
2021-03-24
(2021)赣1021执恢5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2-25
2021-01-28
(2021)赣1021执47号之一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敖**、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2-25
2021-01-13
(2021)赣1021执47号
民事案件执行
敖**、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51637.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12-22
2020-11-12
(2020)赣1021民初18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蔡**与周**、江西金元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一台锅炉,产品型号:WNS2-1.25-Y(Q),产品编号:16GO11,设备代码:11001032120160011,生产厂家: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16年7月;2021年8月19日注册登记。锅炉外检: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未定期检验(一个周期1年)锅炉内检:2023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未定期检验(一个周期两年)。两台压力容器(C-2.0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产品编号分别为:2016-C025、 2016-C020,设备代码分别为:2170340622016C020、2170340622016C025,生产厂家:宣城东亚压力容器制造厂,出厂日期:2016年1月,2021年8月19日注册登记。压力容器(储气罐)2021年至2024年未定期检验(一个周期为三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及压力容器。2、将存在的问题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当事人已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检验事宜,涉案的一台锅炉、两台压力容器已完成检验。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特种设备已经检验合格,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上缴国库。
32000.00元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