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兴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兴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080232986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伊西哈拉镇阿热买里村一组211号附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26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1.你公司利用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身份信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检查发现,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以卡哈·依不拉音、麦麦提·亚克甫、亚森·热合曼等3个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共计5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原木。发票金额合计381751.5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81751.50元。
经检查,你公司为原木初加工企业,原木主要来源为从农村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处收购。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明约谈询问以及3个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的约谈询问了解到,你公司确实从以上3人处收购过原木,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和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