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鑫泽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1MA7XADJ35F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镇政府往北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郑处罚﹝2023﹞132号
经办案人员调查,此前在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贾明明、宋红燕在对沁水县鑫泽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沁市监郑当罚〔2023〕16号)给予警告处罚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沁市监郑责改〔2023〕4号)。2023年11月16日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陈述:由于当时疏忽在顾客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产品批号为20230404的处方药复方丹参片1瓶。该批次药品在国药控股山西晋城有限公司购进20瓶,进价6.3元/瓶,售价12元/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3年10月7日已对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进行过警告并要求该药店整改的事实;2.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千方百剂医药管理系统销售记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4.药品复方丹参片外观照片1张,证明药品复方丹参片为处方药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罚款0.05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