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津鑫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D8W98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一社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3月,当事人购进并安装了一台全电子汽车衡(出厂编号:20253204),将其固定设置于其经营场所地面,主要用于企业内进货材料的自行核重。经查,该全电子汽车衡由当事人管理员操作,擅自对外提供付费称重服务。截至2025年12月4日,由操作进行付费称重2次。另查明,该全电子汽车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所列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法应当接受周期检定。当事人未能提供对该全电子汽车衡申请周期检定的任何记录或证明材料,未履行法定的检定申请义务。此外,当事人管理员擅自使用上述全电子汽车衡对外进行2次付费称重的过程中,其中一次为收取现金,无法查证详细付款收费记录。涉案本次投诉人系微信付款,能够查证相关收费记录为60元。因此,使用该全电子汽车衡进行贸易结算的具体结算金额无法核实,能够查证的违法所得为6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使用未申请检定的全电子汽车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