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濯元堂养生保健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吉光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EK7PJC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观音镇观音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区域;
2.没收涉案的药品(藿香正气水4盒;“劲峰”鹿茸口服液(251009249批次)2盒;“劲峰”鹿茸口服液(251009189批次)5盒);
3.没收违法所得155.77元;
4.处罚款4000元;
并处罚没款4155.77元。
4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