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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建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MA6TUF519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曲池坊第10幢1单元1层10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5﹞第199号
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2025年12月9日经对辖区卷烟零售户违法情况核查发现,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610113133718),法人:梅建军,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曲池坊第10幢1单元1层10101室。存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涉烟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2024年03月20日,第二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2024年06月06日,第三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2024年08月20日,上述三次涉烟违法行为均已依法结案。综合核查情况,该店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0日(一年内)存在三次涉烟违法行为,三次涉烟违法行为均已依法处罚并结案,当事人梅建军对上述事实均认可,其行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因其行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梅建军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十五日进行整顿。
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12-17
2
西雁烟处﹝2025﹞第154号
2025年10月8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曲池坊第10幢1单元1层10101室“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一批卷烟,该批卷烟有贵烟(国酒香30)10条、白沙(软和天下)5条、黄金叶(天叶细支)9条、黄鹤楼(软1916)1条、中华(金细支)5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3条、南京(雨花石3mg)19条、黄鹤楼(硬平安)5条、中华(双中支)6条,共9个品种63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5]第4055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梅建军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梅建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5年10月5日于西安市雁南二路附近的三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内销售。因当事人梅建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规定,认定当事人梅建军违法进货总额为523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因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2350元10%的罚款,计523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9个品种63条卷烟,予以发还当事人。
5235.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11-05
3
西雁烟处﹝2025﹞第37号
2025年2月18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曲池坊第10幢1单元1层10101室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兰州(黑中支)16条,好猫(金丝猴中支)6条,黄金叶(乐途中支)3条,泰山(儒风细支)2条,好猫(细支长乐吉祥)2条,云烟(黑金刚)3条,延安(中支红韵)4条,总计7个品种38条卷烟。因当事人梅建军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5]第2013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梅建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5年2月1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曲池坊附近的四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臻久香酒业有限公司”内销售。因当事人梅建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认定当事人梅建军违法进货总额为111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因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110元10%的罚款,计1111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7个品种38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梅建军.
1111.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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