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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阳祥荣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99741087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临桂区临桂镇万福路以北泽森山水绿城1#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9
(2024)桂0312民初2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曾**
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西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桂0312民初2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曾**
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7
(2024)桂0312民初2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曾**
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0
(2024)桂0303民初1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鲁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0
(2024)桂0303民初1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灵川县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桂林市华奥教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8
(2024)桂0312民初2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曾**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20
2017-11-09
(2017)桂0303执4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5-26
2016-12-14
(2016)桂0303民初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14227.81元
民事案件
3
2017-05-16
2016-12-14
(2016)桂0303民初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广西桂林东盛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14227.81元
民事案件
4
2017-03-05
2017-02-20
(2016)桂0303执54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海*、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3-05
2017-02-20
(2016)桂0303执54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海*、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3-05
2017-02-20
(2016)桂0303执54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海*、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2-20
2017-02-20
(2016)桂0303执54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海*、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4-12-17
2014-12-17
(2014)叠执字第495-4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广西盛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4-07-11
2014-07-11
(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80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盛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7-11
2014-07-11
(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7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周**与文**、桂林市华奥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盛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人社监罚字〔2024〕1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建设的华奥学校3#、4#、5#、6#、7#及地下室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临人社监令字〔2023〕55号),要求限期报送相关资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能提供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2023年9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3〕48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前向施工总承包广西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进度完成产值的比例补足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小写:¥80000.00元)。
80000.00元
临桂区人社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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