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优加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3MA13TGP29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房身村四组4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元市监处罚﹝2025﹞328号
2025年9月17日监督抽检的古坛酸菜是2025年7月10日生产,由于天气热厂子放假没有生产记录,颗与丝各生产一箱,10月28日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督抽检不合格古坛酸菜同批次生产共2箱,是代理商元宝山区小莹草原汇香副食商店要求购买而临时组织加工的,截止2025年11月4日无同批次产品库存,两箱出售价货值合计5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代理商并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零售相对分散并且不记名,已无法召回,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检测报告(NMG-J25130370),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违规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50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赤元市监处罚﹝2023﹞46号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酸菜23袋(5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