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砚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通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6QF3DA6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雪人路烟厂小区19幢1单元4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一稽罚〔2025〕28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砚佳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发生时对虚开发票行为处罚及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为:《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7号)第六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类第43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第5档裁量基准“5.虚开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现行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为:《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第四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27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档裁量基准“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10万元-30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四、有关情况的说明:(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之规定,砚佳公司该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一直未被处理,按《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进行处理对砚佳公司更有利,应适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第四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27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