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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劼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2035WK8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陶家巷1号、剪子巷78号、陶家巷1-5号、陶家巷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苏0104民初9308号
劳动争议
熊*
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苏0104民初9318号
劳动争议
仲**
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5
(2025)苏0104民初9308号
劳动争议
熊*
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3
(2024)苏0104民初145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尹*,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7
(2024)苏0104民初145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3
(2024)苏0104民初10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房**
南京千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3201040153277,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且未申请经营期限延期。2025年8月29日下午,当事人开始停业进行内部装修。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领取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3201040328703。 另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老坛酸菜海蜇丝”即为案涉食品“酸菜海蜇”,该食品为当事人现场制售食品,主要原料为酸菜和海蜇。案涉批次食品为当事人2025年8月1日制作,其中,食品原料“酸菜”为当事人2025年7月25日从南京锦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4瓶,进货价格为21元/瓶;食品原料“海蜇”为当事人2025年7月8日从苏州厨博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2箱,进货价格为450元/箱。当事人留存了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以及合格证明。 经查实,2025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额合计5284元,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284元,违法所得为5284元。 食品抽样人员在食品抽样检验时采购“酸菜海蜇”样品的金额为30.03元,当事人无法说明在相同制作条件下使用相同批次食品原料制作的案涉“酸菜海蜇”的数量及销售金额,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3元,违法所得为30.03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84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3元; 2.罚款1500元; 综上,依据上述两项处罚事项,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14.03元; 2.罚款3500元; 以上罚没合计8814.03元,上缴国库。
35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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