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聚九鑫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笑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81MAB2E7JF8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2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韩税罚〔2025〕3号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罚款1075元
107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新城税务所
2025-06-25
2
韩烟处﹝2023﹞第049号
2023年7月4日11时2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专卖稽查大队第1中队执法人员郭浩,景赵伟,于2023年7月4日11时45分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聚九鑫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郭笑笑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库房内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金细支)9条,中华(双中支)34条、中华(金中支)8条、中华(软)17条、南京(雨花石)27条,共计5个品牌9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韩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韩烟存通字2023第3928号]送达当事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笑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610581131037,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自行收购而来准备用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本案卷烟购进价格我局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核定当事人郭笑笑违法进货总额56810元,当事人无异议。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本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录像)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以及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32位识别码码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810.00元10%的罚款,计罚人民币5681.00元的行政处罚。
5681.00元
韩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08-02
3
韩烟处﹝2023﹞第033号
2023年4月18日14时10分,接群众举报,我局专卖稽查大队第1中队执法人员郭浩,景赵伟,于15时00分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聚九鑫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郭笑笑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库房内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4条、中华(金中支)54条、中华(双中支)83条、共计3个品牌161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韩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韩烟存通字2023第3924号]送达当事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笑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610581131037,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自行收购而来准备用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4月19日,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涉案卷烟:中华(金中支)4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金中支)10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4条、中华(双中支)83条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核定当事人郭笑笑违法涉案卷烟总额91900元,其中真品卷烟案值5670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35200元,当事人无异议。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本人询问笔录、当事人丈夫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录像)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以及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涉案卷烟32位识别码码单,涉案物品鉴定结果。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1.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卷烟:中华(金中支)44条公开销毁;2.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700.00元10%的罚款,计罚人民币5670.00元的行政处罚。
5670.00元
韩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05-26
4
韩烟处﹝2023﹞第035号
2023年4月20日8时20分,我局专卖稽查大队第1中队执法人员郭浩,景赵伟,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聚九鑫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郭笑笑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商店柜台内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磨砂猴王)7条、好猫(金猴王)9条、中华(硬)3条、芙蓉王(硬)2条、芙蓉王(硬细支)3条、好猫(吉祥)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中华(软)2条、共计10个品牌38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韩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韩烟存通字2023第3920号]送达当事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笑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610581131037,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为保客源,以回收礼烟的方式自行收购而来准备用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核定当事人郭笑笑违法涉案卷烟总额8335元,当事人无异议。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本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录像)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以及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是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32位识别码码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335.00元8%的罚款,计罚人民币666.80元的行政处罚。
666.80元
韩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