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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聚九鑫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笑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81MAB2E7JF8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2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韩税罚〔2025〕3号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罚款1075元
107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新城税务所
2025-06-25
2
韩烟处﹝2025﹞第16号
2025年2月17日20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聚九鑫商行进行市场检查,执法人员郭浩(执法证号:27051152013)贺欣(执法证号:27051152016)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郭笑笑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物堆放处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贵烟(萃)5条、芙蓉王(硬红宝石)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南京(雨花石)6条、中华(金中支)1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4条、芙蓉王(硬)12条、延安(青春岁月)14条、南京(软九五)4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5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4条、中华(双中支)11条、利群(楼外楼)3条、玉溪(软)3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中华(细支)4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条、云烟(紫)6条、好猫(吉祥)3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4条、芙蓉王(硬蓝新版)6条、黄鹤楼(软蓝)5条、兰州(硬精品)2条,共计24个品牌13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韩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韩烟存通字2025第2401号、2402号、2403号]送达当事人。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笑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610581131037,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自行收购而来准备用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鉴别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我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核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52060元,当事人无异议。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2024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当事人未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罚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当事人本人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拍照(录像)和先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以及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涉案卷烟32位识别码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事实亦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2060元10%的罚款,计5206元,全额上缴国库。罚款金额:5206.00元没收金额:0.00元收购金额:0.00元。
5206.00元
韩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05
3
韩烟处﹝2023﹞第049号
2023年7月4日11时2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专卖稽查大队第1中队执法人员郭浩,景赵伟,于2023年7月4日11时45分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聚九鑫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郭笑笑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库房内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金细支)9条,中华(双中支)34条、中华(金中支)8条、中华(软)17条、南京(雨花石)27条,共计5个品牌9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韩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韩烟存通字2023第3928号]送达当事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笑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610581131037,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上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自行收购而来准备用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价格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本案卷烟购进价格我局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核定当事人郭笑笑违法进货总额56810元,当事人无异议。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本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录像)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以及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32位识别码码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810.00元10%的罚款,计罚人民币5681.00元的行政处罚。
5681.00元
韩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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