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听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3773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2-05-14
2012-05-14
(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9-3号
富阳市金利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67354.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决字﹝2025﹞第000012号
当事人慈溪市东海天然沐浴用品厂于2006年和2017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的集体土地上浇筑水泥地坪、建房和搭棚,违法用地总面积为8155平方米。其中2006年,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的集体土地上浇筑水泥地坪、建房和搭棚,用作生产经营,总用地面积755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463平方米,棚占地面积341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7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88平方米。根据慈溪市附海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5)显示,该违法用地地类6243平方米为建设用地,1310平方米为农用地(耕地);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755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后又于2017年,未经批准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的集体土地上搭棚,用作生产经营。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为602平方米,其中棚占地面积6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2平方米。根据慈溪市附海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6年)显示,该违法用地地类为建设用地602平方米;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6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于2006年搭建浇筑水泥地坪、建房和搭棚,非法占用755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5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463平方米,棚占地面积341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7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88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624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8617元;对非法占用131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7990元。合计人民币156607元。对于2017年搭棚,非法占用6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棚占地面积6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60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438元;总计罚款16804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1888504,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慈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2006年搭建浇筑水泥地坪、建房和搭棚,非法占用755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5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463平方米,棚占地面积341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7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88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624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8617元;对非法占用1310平方米农用地(耕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7990元。合计人民币156607元。对于2017年搭棚,非法占用6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棚占地面积6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60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438元;总计罚款168045元。
168045.00元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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