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潘庄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晁开宾 | 注册资本:1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770622519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宁河县潘庄镇津榆公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71104,批号:ZAC2523)1盒,据当事人自述,该药品在药店阴凉柜内作为样品不对外销售,待供货商提供完整资质再考虑对外销售,无随货同行单及发票,未留存购销记录。当事人由于自身疏忽于2025年9月22日售出作为样品的批号ZAC2523云南白药气雾剂1盒,售价55元/盒。上述行为满足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购销药品,未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 55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 元。
1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2025081410521912662603
天津市宁河区潘庄药店经营的“汉诚轶方牌滋硕濞琰舒宁抑菌液“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以上产品。
罚款
6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