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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万果园果蔬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明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D1MHEFX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水木清华5号楼西门市6号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6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6月04日从嫩江市淑华蔬菜批发购进姜6.6斤,进货价8元/斤,销售价10元/斤。上述商品到货后由当事人进行验收,当事人向供应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产地检验报告复印件并有进货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商品已全部售完。商品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66元。检查时该批姜已经全部销售。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商品中农药“噻虫胺”的残留量不得超出标准指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基本信息情况; 5、黑龙江省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J03202400219)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9、当事人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0、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真实情况; 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基本信息情况; 12、商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3、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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