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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御承堂医疗有限公司上城中医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F825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东望府2幢底商11-12号二楼,3幢底商14-15号二楼及3幢底商14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4﹞70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堂医疗有限公司江干中医门诊部进行药品质量监督抽检。当事人使用的酸枣仁,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初检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果为性状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认定为劣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1.没收涉案酸枣仁0.238kg;2.没收违法所得6628.22元;3.罚款2172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1.没收涉案酸枣仁0.238kg;2.没收违法所得6628.22元;3.罚款21720元。
2172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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