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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春申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宏旭注册资本:50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BLPQFN7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12号楼B区三层、C区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5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干海参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60.0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90%。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公式计算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100%。当事人称是公司计算失误,未及时发现错误。 2025年7月份以来,当事人购进定制礼盒20盒、产品标签400张。销售两种礼盒装干海参,250g/盒、500g/盒,共计10盒;250g/盒售出5盒,每盒90元,共计450元;500g/盒销售5盒,每盒180元,共计900元;库存剩余礼盒10盒,每盒5元,共计50元;产品标签390张,每张0.6元,共计234元。共计货值金额共1634元,违法所得1350元。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干海参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60.0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90%。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公式计算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100%。当事人称是公司计算失误,未及时发现错误。 2025年7月份以来,当事人购进定制礼盒20盒、产品标签400张。销售两种礼盒装干海参,250g/盒、500g/盒,共计10盒;250g/盒售出5盒,每盒90元,共计450元;500g/盒销售5盒,每盒180元,共计900元;库存剩余礼盒10盒,每盒5元,共计50元;产品标签390张,每张0.6元,共计234元。共计货值金额共1634元,违法所得135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干海参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60.0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90%。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公式计算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100%。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从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干海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仅销售涉案产品干海参10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百三十四项有关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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