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瑷芦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E9NJH2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9(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16层3号[花果园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2024]10018号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证据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6、《询问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7、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市监案移[2024]3号案件移送函1份1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8、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存在事实。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相关证照及检验报告1份39页,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事实。
证据10、当事人提供的现电商平台店铺上团购项目相关内容的截屏1份4页,证明对相关内容已整改的事实。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及员工花名册,证明公司经营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