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吾许古力·吐尔孙 | 注册资本:3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653123MA7AAJDB8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色提力乡9村1组(高辣朝天椒加工厂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7
(2025)新3123民初18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县支行
吾许古力·吐尔孙,宫**,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新31民终1554号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张*
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吾许古力·吐尔孙,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05
(2025)新31民终1554号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张*
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吾许古力·吐尔孙,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07
(2024)新3123民初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宫**,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吾许古力·吐尔孙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5
2025-02-22
(2024)新3123民初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吾许古力·吐尔孙,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宫**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6
2025-01-13
(2024)新3123民初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宫**,吾许古力·吐尔孙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7
2023-11-13
(2023)新31民终2271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罗**
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32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违法事实 1.发票开具情况 2020年4月30日及5月6日,英吉沙县艳红辣椒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艳红辣椒”)向新疆和风雅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风雅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7份,货物名称均为*种子种苗*辣椒苗;发票代码:065001900211,发票号码:78020819-78020823、78020869-78020900,金额合计3,200,000.00元,税额0元。 2.货物及运输情况 经核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吾许古力·吐尔孙,实际控制人为宫继成。检查人员向你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艳红辣椒向和风雅景开具发票37份涉及业务交易相关资料,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上述资料均无法提供。 根据吾许古力·吐尔孙出具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显示:其在你单位负责出纳工作,实际负责人为宫继成,2020年4月宫继成让其配合和风雅景法定代表人崔凯涛工作,艳红辣椒的金税盘、对公账号、密码等均给了崔凯涛及和风雅景出纳及财务人员,公司账务管理等是崔凯涛妻子李晓霞负责。 经检查人员向宫继成进行询问,其表示本人是艳红辣椒实际控制人,崔凯涛当时需要发票便安排吾许古力·吐尔孙配合崔凯涛开具发票,双方签订了代育苗合同,两个育苗点分别是城关乡10村、乔勒潘乡9村。对公账户转账情况由办公室文员与李晓霞掌管。 经检查人员向英吉沙县城关乡帕万艾日克(10)村村民委员会、英吉沙县乔勒潘乡英霍伊拉(9)村村民委员会、英吉沙县乔勒潘乡哈萨克拉艾日克村村民委员会下发协助检查通知书,上述村委会均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你单位在2020年未在当地培育过辣椒苗或者种植过辣椒苗。 3.资金情况分析 经检查人员向海日古丽.艾力、温妮且姆.麦麦提艾力进行询问,并查询对公账户及相关联人员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与和风雅景存在资金回流。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和风雅景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向和风雅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吾许古力·吐尔孙等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涉案发票复印件;艳红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