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六泉供销合作社赵辿岭生产资料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MA0GTQAD0N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六泉乡赵辿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农(种子)罚﹝2024﹞4号
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经营的玉米种子科华177的有关情况到农业农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和陵川县六泉供销合作社赵辿岭生产资料门市部营业执照原件,执法人员当场复印。同时,还提供了山西福盛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和(副证)复印件、科华177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备案表打印件,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从陵川县金丰良种推广中心购进科华177玉米种子1件(20小袋),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定价为每袋60元,20袋货值金额共1200元。2024年4月9执法人员日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科华177玉米种子包装袋背面二维码信息,其品种名称和生产经营者名称项两项内容缺失,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该种子共销售出4袋,剩余16袋。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农(种子)罚〔2024〕4号当事人:陵川县六泉供销合作社赵辿岭生产资料门市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OGTQADON(1-1)住所:陵川县六泉乡赵辿岭村棋源移民北区43号法定负责人:王文锋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9日,春季农资打假交叉执法检查中,市县农业执法人员对陵川县六泉供销合作社赵辿岭生产资料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左手侧货架上经营各类玉米种子,其中科华177包装袋反面印有二维码,7930752013326831,经扫描二维码信息,其品种名称和生产经营者名称项两项内容缺失,点击追溯信息进入二级查询,产品信息、物流信息和企业信息内容均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了《陵川县农业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提取了该门店照片和扫描二维码信息结果截屏、送货单等证据。同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立案进行调查。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日,执法人员对陵川县金丰良种推广中心进行了检查,对其销售的科华177种子包装上二维码进行扫描,二维码信息完整(不需再对进货方立案查处)。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到本机关就经营的玉米种子科华177的有关情况到农业农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和陵川县六泉供销合作社赵辿岭生产资料门市部营业执照原件,执法人员当场复印。同时,还提供了山西福盛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和(副证)复印件、科华177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备案表打印件,当事人对复印件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从陵川县金丰良种推广中心购进科华177玉米种子1件(20小袋),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定价为每袋60元,20袋货值金额共1200元。2024年4月9执法人员日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科华177玉米种子包装袋背面二维码信息,其品种名称和生产经营者名称项两项内容缺失,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该种子共销售出4袋,剩余16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二维码信息内容不得缺失,所含内容应与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陵川县农业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涉案种子二维码追溯系统信息内容缺失,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及涉案种子的数量等违法事实;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送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涉案种子的来源
2300.00元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