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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顺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7ND3HQ0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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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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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6〕1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精沙湖综合农贸市场摆摊从事蔬菜购销。当事人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精沙湖综合农贸市场内经营蔬菜,没有固定门店,是租赁市场主办方的摊位从事经营,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规定,其经营性质属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食品摊贩。 经查证,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元谋永兴果蔬博览城(供货商具体情况不清),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茄子,摆放在自己租用的蔬菜摊上经营,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2025年10月1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上述10公斤茄子中抽样3.26公斤送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抽样茄子按销售价支付了价款),抽样剩余的6.74公斤茄子于当日全部售完。 2025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茄子的《检验报告》(NO:A2250651607133008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06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货值金额50.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由于是零售未留存有消费者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进行召回。 当事人涉嫌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处以罚款300元。
3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元市监处罚〔2024〕149号
2024年5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精沙湖农贸市场依法对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经营的黄瓜、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6月15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YCCJ2404048、NO:YCCJ2404051),黄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标准指标≤0.05,实测值:1.56,单项判定:不合格)”;韭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2,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在送达上述文书的同时对元谋县黄瓜园镇刘顺柱蔬菜摊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黄瓜、韭菜。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处以罚款300元。
3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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