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宝山区孙艳新生活康美体验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6MA1CB6NB2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安吉B区9号楼商服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宝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2月4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的店铺销售的9.9养生舱体验卡上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糖尿病、高血压、肾炎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12月8日,经现场执法人员对该产品相关证明进行核查,确定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该广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同时,执法人员拿出网络平台店铺截图和广告截图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承认在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9.9养生舱体验卡上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事实,该广告于10月上旬发布,在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所花费用102元,至今该产品体验卡已经销售3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6.网络平台的店铺截图及所销售产品的广告截图3张(3页),证明证明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7.广告设计费收据,证明广告费用;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已经完成整改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2元。
102.00元
-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