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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剑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4T2E73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2025)甘0103民初128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8
(2025)甘01民终171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09
(2025)甘01民终15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沈**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1
(2024)甘01民终91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兰州恒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华商恒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华商顺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华商顺恒商务服务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30
(2024)甘0103民初767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9
(2024)甘01民终56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彭惠宁泰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12
(2024)甘01民终56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彭惠宁泰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7-18
(2024)甘01民终4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夏**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1-29
(2023)甘0103民初74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锦敏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兰州董姐梅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29
(2023)甘0103民初71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夏**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8
2024-08-27
(2024)甘0423民初14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0
2024-07-19
(2024)甘01民终4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夏**与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20
2024-01-31
(2023)甘01民终952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2-05-07
(2022)甘0423民初96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1
2022-05-07
(2022)甘0423民初969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测试14层末端试水无压力,3层末端试水压力0.05MPA,压力不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8处反馈信息,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冯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T2E735)。现查明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的兰州新区睿智名居22号B塔写字楼在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测试14层末端试水无压力,3层末端试水压力0.05MPA,压力不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8处反馈信息,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76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5〕第0100号)、年晓明和景春明的《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面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部分第二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兰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或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被处罚人:年月日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5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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