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677346695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小区29井-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7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张**,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0
(2026)吉0202民初111号
合同纠纷
李**
李*,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7
(2025)吉0202民初3800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咕咕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9
(2025)吉0202民初44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1
(2025)吉0202民初3800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咕咕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4
(2025)吉0204民初2681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刘**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0
(2025)吉0204民初297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杨*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0
(2025)吉0202民初1645号
劳动争议
王**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0
(2025)吉0283民初2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10
2024-04-24
(2024)吉0202民初21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闻*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0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8
(2026)吉0202民初111号
合同纠纷
李**
李*,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4
(2025)吉0204民初26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吉0204民初26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7
2023-01-18
(2023)吉0202民初1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陈**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31
2022-09-26
(2022)吉0204民初3207号
合同纠纷
苏**、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29
2022-08-02
(2022)吉0202民初18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08
2022-01-17
(2021)吉0202民初6615号
合同纠纷
徐*、陈**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4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06075号
经查,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属于物流园区,产权主体为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5号厂房租赁下来,作为当事人的快递分拣中心。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从于迪手里花肆万元购买了两台使用过的旧叉车,一台是龙工品牌(黄色)叉车,产品编号:313030613076。一台是合力品牌(红色)叉车,产品编号:010306J2509。两台叉车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且未经检验合格。当事人购买完两台叉车后停放在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小区29#-6号门前未曾使用,一直到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的快递分拣中心生产线建成后,搬到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5号厂房时才开始使用。截至案发时(2024年9月5日),当事人使用两台叉车的持续时间共计25天。
2024年9月5日,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前完成相应整改。当事人已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两台叉车均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完成首次检验且结果合格。
当事人的叉车仅限在快递分拣中心内部封闭区域使用,专门用于快递的分拣与转运作业,从未涉及任何经营性运输服务,因此不存在经营性收益,亦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属于物流园区,产权主体为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5号厂房租赁下来,作为当事人的快递分拣中心。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从于迪手里花肆万元购买了两台使用过的旧叉车,一台是龙工品牌(黄色)叉车,产品编号:313030613076。一台是合力品牌(红色)叉车,产品编号:010306J2509。两台叉车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且未经检验合格。当事人购买完两台叉车后停放在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花园小区29#-6号门前未曾使用,一直到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的快递分拣中心生产线建成后,搬到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迎宾大路98号5号厂房时才开始使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两台叉车的持续时间共计25天。
当事人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笫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40000元。
4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11-25
2
吉市邮处﹝2023﹞1号
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昌邑七部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5月2日、5月5日、5月8日录像中存在抛扔快件、快件露天分拣等现象并进行拍摄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分拣作业的行为。
责令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昌邑七部分公司立即停止抛扔等暴力分拣行为,对操作人员开展规范分拣操作培训,杜绝暴力分拣行为的发生,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吉林市成风速递有限公司昌邑七部分公司给予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吉林市邮政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