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新焦点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1624MA3DNHH47C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王屋村108号(农商银行西临3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沾市监处罚〔2024〕196号
2024年5月23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基数为5kg,抽样数量为2.334kg。2024年6月17日本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ZZJ10505/1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啶虫脒,啶虫脒mg/kg标准指标为≤0.2,当事人超市经营的辣椒啶虫脒mg/kg实测值为0.56。
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辣椒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新焦点超市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截止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项目啶虫脒mg/kg标准指标为≤0.2。《检验报告》(No:ZZJ10505/127)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啶虫脒mg/kg实测值为0.56。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不合格辣椒都是从滨州市沾化区房俊红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辣椒共进了5kg,进价3元/kg,进货价值15元,售价3.6元/kg,抽检人员一共抽取了2.334kg,当事人按3.6元/kg收取该公司样品费用8.4元,剩余2.666kg辣椒全部以3.6元/kg的价格售出,以上辣椒全部售出。共计涉案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辣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情况;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与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抽检了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的事实情况;
5、抽检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与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抽检的事实情况;
6、《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辣椒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7、《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向当事人告知了复检权利的事实;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的进货来源、数量、货值、获利及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的事实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其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11、当事人供货商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