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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涵宝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慧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05MAC86QTQ7L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新街B栋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2023】104号
现查明。2023年8月在衡阳市雁峰区炫丽美材经营部进购了“纤佰丽”烫发液5盒,进购价:18元/盒,销售价:80元/盒,已销售1盒;“美丝希”植萃精华润养发露1瓶,进购价:35元/瓶,销售价:68元/瓶,暂未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的规定。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的规定。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在依法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现造成实际后果。办案机构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并通过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行政处罚:500元。
500.00元
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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