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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40621062467319N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濉溪县铁佛镇商业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8
(2022)皖06民初124号
侵害消费者权益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胡**,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濉市监铁罚〔2025〕873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而根据上述办法附表1中内容可知: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500g时负偏差为1g,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负偏差为8g,违反该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丝黄菊是2025年10月25日从滕州市嘉誉优饮优生活干活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5kg,进价是90元/kg,售价256元/kg。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3袋,共计28.16元,违法所得6.1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金丝黄菊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完成整改对涉案产品进行重新称重。同时,发布了给予消费者退还差价的公告。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壹角肆分。
2000.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濉市监铁罚﹝2025﹞305号
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收到本局食药协调股(濉)协调股转字〔2025〕14号转(交)办单及其附件材料。材料显示:2025年3月7日,本局组织了对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的监督检查,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批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CX2500300197)等材料直接送达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以下简称新天地超市铁佛店),并由店长李晓艳签收。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该批次香蕉,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信息但无法提供该批次香蕉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香蕉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对该产品作出召回公告,因时间较长无法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称该批次香蕉是从濉溪县城南郑文件香蕉批发部购进的,但其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5.5kg,购进价为5.35元/kg,销售价格为5.56元/kg,截至2025年4月2日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香蕉货值86.18元,违法所得3.255元。2025年4月29日本局对濉溪县城南郑文件香蕉批发部的经营者郑文件进行了询问,郑文件对于当事人所述该批次香蕉是由其供货这一情况不予认可,本局判断该批次香蕉无法溯源。当事人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经营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26元; 三、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濉溪县知识产权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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