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蓬莱区旭昌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中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45766242036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村里集镇苗家村村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鲁市监处罚〔2025〕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等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烟台市局《关于烟台蓬莱区旭昌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的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案卷材料,建议由省局吊销当事人的充装许可证。5月21日,我局联合烟台市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业,充装车间及储罐区管道已切断,无法进行充装活动。
经调查,2月4日,烟台市局接到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线索通报,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在福山区与栖霞市交界处查处一起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报废、超期未检等充满液化气的各类气瓶135只。5月6日,烟台市局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处,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烟台市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省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确认,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在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资质的人员及另一名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资质的人员在充装间北侧平台通过连接到供气管道法兰上的充装设备,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135只,其中报废气瓶64只(护罩用螺丝链接钢瓶42只;实际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寿命且无使用价值的气瓶22只),超期未检气瓶29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42只。充装作业完成后,当事人在交付气瓶提供者途中被执法机关查获;至案发时,气瓶提供者尚未支付气瓶充装款,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充装资质。
2.2024年2月6日、3月21日对当事人工作人员吴寅帅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8日、2月29日、3月14日对涉案气瓶运输者邹智新的询问笔录、2024年3月1日对当事人工作人员李密林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0日对涉案气瓶收集者王振军、张同强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9日,涉案气瓶运输者邹智新配合现场确认涉案气瓶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确认气瓶视频记录、现场气瓶照片打印件、用于安装充气设备的法兰照片打印件、邹智新工资微信转账凭证截图打印件,证明邹智新、吴寅帅、李密林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气瓶的来源、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3.2024年2月23日对其他证人李丰谦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4.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线索通报函、情况介绍、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月30日对邹智新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复印件(福综执登保〔2024〕XDB 1300317号)、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对邹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公福〔臧〕行罚决字〔2024〕47号)等材料,证明案件线索及涉案气瓶的来源。
5.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认定结论,证明当事人充装的涉案气瓶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6.2024年2月19日(2次)、3月7日对邹云秋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19日对曲中政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邹云秋为公司实际控制、管理人且在案件调查整个过程中不如实陈述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7.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对邹云秋的询问笔录、充装记录照片打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对涉案的135只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以及当事人对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为明知的情况。
8、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的视频监控记录,证明当事人
未在充装间充装涉案的135只气瓶的事实。
9、烟台市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烟台市局已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烟台市局已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吊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
200000.00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