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26736148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昌邑区铁合西路797号检测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吉0202民初4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陕西万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3
(2025)吉0202民初244号
追偿权纠纷
桐庐佰顺运输有限公司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3
追偿权纠纷
桐庐佰顺运输有限公司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3-03-23
(2023)吉24民终4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3-17
(2023)吉0202民初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3-03-16
(2023)吉24民终4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3-13
(2023)吉0202民初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9
(2023)吉24民终4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2-22
(2023)吉0202民初9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6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张**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6
(2025)吉0202民初4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陕西万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吉0202民初4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陕西万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9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张**
执行文书、拍卖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3-05-18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亚庆,张殿龙
裁判文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2-11-03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张**
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4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蔡**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2-07-05
(2022)吉0202民初34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
蔡**
裁判文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1
2022-09-26
(2022)吉02民辖终75号
合同纠纷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19-09-12
2019-09-03
(2018)吉0202执1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5-28
2019-04-16
(2019)吉0202民初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1-25
2017-01-25
(2016)吉0202民初1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圣达气体有限公司诉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76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06068号
经查,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将67只液化丙烷气瓶送至吉林市万森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航道处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持续委托加气站向液化丙烷气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液化石油气冒充“液化丙烷”对外销售。2025年3月至案发,当事人以每瓶90元(充装量13KG)和每瓶105元(充装量15KG)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查明当事人向吉林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售出13KG气瓶110瓶、15KG气瓶20瓶,货值金额合计12000元;向新吉电(吉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售出13KG气瓶110瓶、15KG气瓶40瓶,货值金额14100元。当事人尚未销售的67只气瓶中13KG气瓶24只,15KG气瓶43只,货值金额6675元。上述货值金额合计32775元,违法所得4324元。经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尚不具备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以假充真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67只(24只气瓶的规格为13公斤/只,43只气瓶的规格为15公斤/只)装有液化石油气体的液化丙烷气瓶瓶内气体,总量为957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4324元;3.罚款32775元。
32775.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