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枫露(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20W5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37号2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31
(2024)粤0105民初67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谭*
广州神投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枫露(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金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2
(2024)粤0105民诉前调37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谭*
云南金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枫露(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神投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4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8.13至2025.1.21期间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发布广告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案涉广告包含虚假内容 详情页宣传“普通配方难以满足补脑所需”“亚麻籽油神经酸 亚麻酸需经过转化人体吸收率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文献资料予以佐证; 详情页宣传“2018年11月,深圳市元宝枫生物医药研究院(全球唯一的元宝枫生物医药研究院)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无法提供“全球唯一”表述的相关佐证; 详情页宣传“85%的消费者用选择6个月 10%的消费者用选择3个月”内容,无法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等材料佐证; 详情页宣传“建议周期服用BNDF 脑神经细胞陪扶周期为3-6个月 长期补充可修护营养受损的神经因子 尤其对认知功能相关的前额叶 海马等重要部位的保护”,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等材料佐证。 (二)案涉广告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 详情页宣传案涉产品成分内容“核心成分表--元宝枫籽油含有神经酸6.2% 油酸23.3% 亚油酸34.7%”“深入呵护大脑 富含神经酸 神经酸大脑营养素 神经酸含6.2% 黄金记忆力 油酸含23.3% 专注注意力 亚油酸含34.7% 神经认知理解力”,含量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含量数据不一致。 (三)案涉广告包含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详情页宣传“独家超临界萃取专利技术36.8% 恒定低温冷萃保留枫籽油后形成 金枫露独家使用超临界萃取专利技术”数据,未表明出处。 详情页展示FDA证书、《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明确标示证书有效期限。 详情页宣传“神经酸 神经组织中生物膜的重要组成成分 对位置神经系统正常功能至关重要 它参与神经元之间的兴奋传递 是大脑发育及维持正常功能所必需的营养物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四)网上刊载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商品链接标题及详情页面包含商品链接标题及详情页面包含“记忆力神经酸胶囊大脑营养”“您重视过脑问题吗?每天2次6粒 唤醒大脑活力 记忆下降 理解能力弱 注意力不集中 容易走神 情绪容易抑郁焦虑 睡眠质量差 反应迟钝”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涉及改善睡眠、改善记忆力的保健食品功能。 因广告页面内容由当事人自行排版上传,当事人作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案涉广告包含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发布案涉广告对商品的成分含量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当事人发布案涉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网络上刊载案涉普通食品广告等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针对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形责令改正,不另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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