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与奇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中奖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MA32YRLW9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同安工业园6号1002室之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5﹞65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73元﹞,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厦同市监处罚﹝2024﹞449号
生产、销售本条例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2024年9月23日,我局接福州市仓山区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材料,反映厦门市与奇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冰糖﹝黄冰糖﹞经监督抽检,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除留样产品外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及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等。接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因被抽样单位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则徐路分公司2024年9月27日已向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故当事人未重复提交复检申请。2024年11月1日,我局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复检报告显示色值项目检验结果为105IU,证实上述批次的老冰糖﹝黄冰糖﹞色值项目不合格。经查实,不合格批次老冰糖﹝黄冰糖﹞由厦门市大龙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冰糖原料并委托当事人进行分装,共生产746包,其中留样1包,成品出厂检验1包,销售744包,出厂销售价0.9元/包,涉案产品的货值671.4元,取得销货款669.6元,案发后,当事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由于发货的量比较少,已基本销售完毕,未召回到产品。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计算,违法所得为669.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老冰糖﹝黄冰糖﹞目前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此次抽检的判定依据GB/T35883-2018《冰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生产的老冰糖﹝黄冰糖﹞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35883-201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经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色值项目标准指标≥200IU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
671.4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3
同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6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
64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