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平市建阳区万商惠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燕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31W37Q3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58号2幢1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5〕50022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58号2幢120号的南平市建阳区万商惠购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店内经营者丁燕军未到场,授权陈承龙配合调查。现场检查该超市货架上共摆放9瓶1.5L“纯水乐”,生产日期为20250301,保质期为12个月,未发现举报所称的过期食品,现场该超市提供了举报所称生产日期为20240304的进货凭证及2025年3月4日后该产品的销售记录,举报所称过期食品确为该超市售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5L“纯水乐”为2024年4月17日购进,共购进40瓶,进货凭证的生产日期为20240302,据该店长供述,该批购进的产品生产日期有两个批次,分别为20240302、20240304,进货凭证只录入20200302的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购进24瓶生产日期为20250301的1.5L“纯水乐”并于2025年5月23日向供货商退货24瓶1.5L“纯水乐”,当事人自2025年3月4日以后共销售1.5L“纯水乐”16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未显示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无法证实除举报所称商品外,其他15瓶为过期食品,因此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为2.5元。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店门口粘贴《食品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食品造成不良反应。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处以罚没515.8元的行政处罚。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潭市监执处罚〔2024〕50021号
2024年9月19日,根据《12345诉求举报件》(编号:NP24091100416),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店内经营者丁燕军不在现场,通过电话授权店长陈承龙现场配合调查。现场检查在售货架,未发现举报所称生产日期为2021.01.01的“双童75101吸管”和过期的“得力固体胶7093”。通过查询经营者销售系统,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01.01,保质期2年的“双童75101纸质饮用吸管25支”自该产品过期后(2023.01.01以后),共销售7包,销售单价2.9元/包,销售总金额20.3元。现场在经营者退货区发现“得力固体胶7093”,8根,生产日期2022/08/04,保质期24个月,通过查询经营者销售系统,在该产品过期后(2024-08-04以后),共销售1个,销售单价4.9元/个,销售总金额4.9元。现场检查其他产品未发现过期失效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19日予以立案,确定该案件主办人魏嫣、协办人宋小红,案件调查时限90天。 经查实,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未发现举报所称过期的生产日期为2021.01.01的“双童75101吸管”和过期的“得力固体胶7093”。通过与当事人销售系统进行核对,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01.01,保质期2年的“双童75101纸质饮用吸管25支”,从2023年01月01日至2024年9月19日,其销售价格为2.9元/包,共销售7包,销售金额合计20.3元。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08/04,保质期24个月的“得力固体胶7093”从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9月19日,其销售价格为4.9元/个,共销售1个,销售金额合计4.9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0.3元+4.9元=25.2元。涉案违法所得合计:20.3元+4.9元=25.2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23日将退货区的“得力固体胶7093”进行退货处理。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19日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反映使用上述产品有造成不良反应。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35元)|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35.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3
潭市监执处罚〔2024〕50016号
2024年8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登记表》(编号:21350700002024082007003228),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店内经营者丁燕军在现场配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售货架上的“清风”净润肌亲肤洗脸巾70抽的现场标签价格为10.9元/包,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为15.8元/包,与现场标签价格不符。检查在售货架上的“飘柔”兰花长效去屑洗发露930ml优惠装,现场标价为43.9元/瓶。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在2024年8月11日当天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为43.9元/瓶,与《投诉举报登记表》(编号:21350700002024081106964105)举报人反映当时货架上标价为29.9元的2024年8月11日的现场标签价格不符。现场检查其他产品未发现现场标签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通过与当事人销售系统进行核对,当事人销售的“清风”净润肌亲肤洗脸巾70抽,从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23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15.8元/包,现场标签价格为10.9元/包,期间以15.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包。“飘柔”兰花长效去屑洗发露930ml优惠装,从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1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43.9元/瓶,现场标签价格为29.8元/瓶,期间以43.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货值金额合计:15.8元/包*2包+43.9元/包*2包=119.4元。违法所得合计:(15.8元/包-10.9元/包)*2包+(43.9元/瓶-29.8元/瓶)*2瓶=3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商品其现场标签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130元)|没收违法所得(38元)
13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4
潭市监执处罚﹝2024﹞50005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58号2幢120号的南平市建阳区万商惠购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店内经营者丁燕军未到场,授权王伟配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3盒“鑫百福”绿豆饼。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为:2023/11/23;保质期:70天;生产商:福州市百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35012101514。上述产品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的交易日期为2024-03-08,为后期补录,未及时做好追溯码录入工作,采购食品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元)
5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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