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五星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宗燕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30555087293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东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2-23
2017-02-23
(2016)闽0430执978号
建宁县五星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程**、黄**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11-06
2015-11-06
(2015)建民初字第1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建宁县五星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3〕61号
2023年4月20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建宁县百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的检验报告(NO(2023)GHY-D43488),根据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已CD计)(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大米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剩余该批次大米,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检验报告送达当日申请复检。2023年6月1日我局接到福建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报告(NO20400230035),根据报告显示,建宁县五星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中镉(已CD计)(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大米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从江西粮贩黄朝国手中购买该批次稻谷,购进价为人民币每斤1.5元,共购进700斤,购进总价为人民币1050元。该批次稻谷共产出大米400斤,分别销售给万福隆超市200斤、水南田园超市100斤、城关田园超市(建宁县百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100斤,销售价为人民币每斤2.45元,销售该批次大米总额为980元。此外该批次稻谷除了加工成大米之外,还剩下细糠和碎米,其中细糠销售了人民币105元,碎米销售了人民币42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2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7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批次稻谷的进货凭证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实施了召回措施,至今未召回到该批次已售出的大米。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元)
50000.00元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