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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勇注册资本:2712.642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551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新华路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5
2017-12-29
(2017)桂0102执1705之一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1-03
2017-11-20
(2017)桂0102执17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64117.13元
执行案件
3
2015-07-03
2015-07-03
(2015)桂民二终字第1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市南洲贸易公司、南宁华发钢铁回炼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4-11-17
2014-11-17
(2014)兴执字第1312号
合同纠纷
(2014)兴执字第1312号执行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4-11-06
2014-11-06
(2014)防市民二初字第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市南洲贸易公司、南宁华发钢铁回炼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286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1号
现查明 民生商场位于兴宁区民生路95号,被抽为2023年11月份“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单位,2023年11月8日防火监督员对民生商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 如下:1、一层发电机房及水泵房内线缆未穿金属线相或金属目闭线管数设;2、 一层发电机房线缆、管道穿墙处的孔洞未进行防火封堵,楼板孔洞未进行防火 封堵;3、1-4层强电井内电线、线缆未穿金属线槽或金属封闭线管数设,线缆 穿墙处的孔洞未进行防火封堵等共37条火灾隐患。我大队对该单位下发责令限 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商场按照整改通知书上的内容 进行整改。2024年2月19日复查时限到期,防火监督员到现场复查,以下问题未 整改完成:1、民生商场的1-4层电井内配电箱未设置分励脱扣器,均未设置非 消模块,未能进行切断消防电源测试;2、2-4层部分声光警报器未能远程启动; 3、消防水泵控制柜未设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未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4、1 号消防水泵可以远程手动启动,无法远程停止;5、消防水泵未采用自灌式吸水 方式;6、3层森马店铺内消火栓按钮不报警;7、1层部分商铺、3层森马仓库内、 4层电玩城内未设置员顶地方的喷头安装错误,应改为直立型喷头;8、民生商 场4层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主电未能远程切断(现场未设置控制模块); 9、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故障,在控制盘处启动应急广播时,现场扬声器均无响应; 10、消防通讯线路故障,消防电话分机未能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现场设置8部 消防电话分机,只登记一个号码);11、1层发电机房内未设置消防电话分机,1 层及2层配电房内未设置消防电话分机;12、1-4层防火卷帘下降到底部时,无 信号反馈至报警控制器,1-4层49防火卷均无法远程启动;13、4层游戏厅休息 区1防火卷帘卡轨,4层电梯前仓库旁6防火卷帘门已断电停止使用;14、三层森 马旁136号防火卷帘未接电源线,2樘未接24伏电源线到卷帘控制器,三层森马 双楼扶梯旁1樘防火卷帘门未接24伏电源线到卷帘控制器,森马双梯扶梯旁2樟 防火卷帘门未接信号线,现场无法找到控制模块;15、2层麦当劳旁1防火卷帘 门故障无法现场启动,1层单梯扶梯斜对面1樘卷帘无手动启动;16、3层单梯扶 梯口防火卷帘控制器备用电池故障;17、发电机房与水泵房相通门处未设置挡 水门楹;18、发电机房内未单独设置储油间,储油箱未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储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装置;19、消防水泵房安全出口门处未设置挡 水门槛;20、消防水泵控制柜底部未安装盖板,未进行防火封堵;21、4层部分 商铺内及仓库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线路未采用金属线管敷设, 部分采用塑料管敷设。其中1-20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第21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 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之规定,以上事实 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190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复查)(编号:〔2024〕第021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第六十六条及消防救援局《关于 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 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使用民 生商场4层部分商铺及仓库内采用塑料管敷设的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 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裁量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 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 定给予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以上处罚合并执行, 决定对南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民生商场4层部分商铺及仓库 内采用塑料管敷设的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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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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