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晟达锌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兵权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5053917082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6〕06号
锡林郭勒盟晟达锌业有限公司在用的定期排污膨胀器(产品编号:2006R11),为锅炉工段锅炉汽包配套的设备,属于第一类压力容器(设计压力0.6MPa,容积1.2m3,介质为水、蒸汽,制造日期2005年5月)。经询问当事人,该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相关原始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均已遗失,且设备仍处于在用状态,无停用手续及停用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2.2条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第2项“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晟达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予以认可,陈述因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疏漏,相关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致使涉案定期排污膨胀器未进行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处罚款。
30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锡)应急罚﹝2025﹞31号
1.化学水处理厂房北侧乙炔瓶存放处未设置报警装置;原料仓上料运输皮带未设置急停装置;干吸工段循环泵房内电动葫芦无防脱钩;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人数为66人,公司实际人员75人,未全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决定给予分别处1.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2.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合计处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