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阿勇豆腐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7MA6U8G184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北街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字〔2024〕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在西安市高陵区嘉信农副产品经销部,进购了安徽精选黄豆120袋,50公斤/袋,300元/袋,生产厂家;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黄豆加工厂,货值36000元,未进行索证索票,在我局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1月1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时,该店进购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钙[生产厂家;湖北应城范氏宝蓝石膏科技有限公司,15kg/袋,32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1日】是2023年8月6日从西安市雨润农副产品中心郭欣悦粮油有限公司进购的,购进30袋,已使用5袋,库存25袋,货值800元]也不能提供索证索票凭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三)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三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裁量给予从轻情形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