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志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CDDLTY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创新路南侧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6
(2026)鄂1081民初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宋*,邢**
石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8
(2026)鄂1081民初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宋*
裁判文书
石首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5
(2026)鄂1081民初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85号
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8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081MACDDLTY17,目前为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因生产模式小,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全是由当事人公司负责人郑志国于2024年6月开车前往江西采购,采购的具体门店和采购的具体数量因票据遗失现在已记不清了,且在停产后剩余的少量原料也已经全部丢弃。
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共生产眼部护理液相关产品10次。其中当事人在2024年6月生产葵花牌叶黄素熊胆明目液1次共200盒;2025年1月份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1次共350盒(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产品名称:透明质酸护眼液,主要原料:叶黄素、蓝莓、熊胆草、决明子、透明质酸钠、密蒙花、金银花、牛磺酸、氯化钠、维生素B6,适用人群:适用于用眼过度、视力疲劳、眼睛干、涩、痒、痛、视物模糊等眼部不适人群的日常护理,执行标准:Q/DSSW003-2024,生产厂家: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方法:取本品适量滴于眼睛不适处即可,生产批号:20250521,生产日期:20250521,有效期至:20270520,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人工泪液眼部护理液1次共280盒;2025年3月份生产帝式牌叶黄素眼部护理液1次共400盒;2025年4月份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1次共550盒、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人工泪液眼部护理液1次共800盒、生产健上康牌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1次共800盒;2025年5月份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眼部护理液1次共400盒(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产品名称:眼部护理液,主要原料:叶黄素、蓝莓、熊胆草、决明子、密蒙花、金银花、牛磺酸、氯化钠、维生素B6,适用人群:适用于用眼过度、视力疲劳、眼睛干、涩、痒、痛、视物模糊、飞蚊症等眼部不适人群的日常护理,执行标准:Q/DSSW001-2024,生产厂家: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方法:取本品适量滴于眼睛不适处即可,生产批号:20250509,生产日期:20250509,有效期至:20270508,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1次共500盒;2025年6月份生产葵花牌蓝莓叶黄素明目液眼部护理液1次共550盒(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产品名称:眼部护理液,主要原料:叶黄素、蓝莓、熊胆草、决明子、密蒙花、金银花、牛磺酸、氯化钠、维生素B6,视物模糊、眼疲劳、迎风流泪、看不清楚、眼干眼涩、酸胀发痒、重影,执行标准:Q/DSSW001-2024,生产厂家:湖北帝式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方法:取本品适量滴于眼睛不适处即可,生产批号:20250620,生产日期:20250620,有效期至:20270619,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合计共生产上述产品4830盒,截止到目前上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已售完。
据调查了解,当事人在开始生产上述产品的时候以为只是普通的日用产品,所以在生产前没有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申请办理上述七个产品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仅用该公司的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上述七个产品的对应客户均是通过中间人钟瑶(联系电话:18511593555)寻找的。钟瑶找到客户后,会将客户的要求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完成订单后交付给钟瑶,然后钟瑶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全程未与相应产品的客户有过交际,且每次都是按客户要求的数量生产,因此在交付完货物后,当事人处就没有了相应的产品。后因车间搬运、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上述产品的资料丢失,目前已无法确定其具体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上述产品的生产成本均为0.7元每盒,销售价格均为0.8元每盒。2025年6月底当事人停止了对相关眼部护理液的生产,2025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眼部护理产品的召回函》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并向钟瑶出具了该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钟瑶或其它人员提供的上述产品,且钟瑶已无法联系。
当事人生产的葵花牌叶黄素熊胆明目液、葵花牌蓝莓叶黄素人工泪液眼部护理液、帝式牌叶黄素眼部护理液和健上康牌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的执行标准均是其企业标准,生产原料和上述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提取的三个产品基本一致都含有“叶黄素、蓝莓、熊胆草、决明子、密蒙花、金银花、牛磺酸、氯化钠、维生素B6”等原料,适用人群均包含有“适用于用眼过度、视力疲劳、眼睛干、涩、痒、痛、视物模糊、飞蚊症等眼部不适人群的日常护理”等内容,使用方法均为“取本品适量滴于眼睛不适处即可”,注意事项内也载明了“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内容。
本案货值金额3864元,违法所得386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在当事人处提取的葵花?蓝莓叶黄素透明质酸护眼液、葵花?蓝莓叶黄素眼部护理液、葵花?蓝莓叶黄素明目液眼部护理液各一盒;
2、没收违法所得3864元;
3、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 53864元。
5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