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和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3MA0GR1JW4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峪口镇滩上村南(原滩上中学)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30
(2019)豫1202民初9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
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苗**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08
2019-09-29
(2019)豫1202民初16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与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8
2020-02-27
(2019)豫12民终24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01
2018-12-19
(2018)晋民申31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岳**与侯**、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31
2018-11-27
(2018)晋0110执734号
李**与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56428.00元
执行案件
5
2019-05-16
2019-03-06
(2019)豫12民终4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8
2018-12-05
(2017)豫1202民初46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马**与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8-20
2018-07-19
(2018)晋09民终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岳**、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等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20
2018-07-19
(2018)晋09民终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岳**、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等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25
2017-12-15
(2017)晋09刑终378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刑事案件
10
2017-12-25
2017-12-15
(2017)晋09刑终378号
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代)应急罚﹝2025﹞执一9号
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履职不到位。一是10月22日下井作业人员15人,无带班领导在岗;二是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矿长宋园9月21日至10月22日期间累计下井37次,但单次最长入井时间仅2小时,未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2.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10月8日17时14分至10月9日7时2分,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矿井1#、2#主通机均未开启,但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该时段井下有人员作业。3.局部通风机均未安设开停传感器,且1458m中段探矿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局扇未开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30。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对该企业处罚,建议立案。
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履职不到位。一是10月22日下井作业人员15人,无带班领导在岗;二是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矿长宋园9月21日至10月22日期间累计下井37次,但单次最长入井时间仅2小时,未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2.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10月8日17时14分至10月9日7时2分,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矿井1#、2#主通机均未开启,但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该时段井下有人员作业。3.局部通风机均未安设开停传感器,且1458m中段探矿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局扇未开启。其行为违反了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30。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代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