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兴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海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02064492614A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万山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东市监处﹝2024﹞51140224000323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处罚款24458.74(大写:贰万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柒角肆分整);2.没收违法所得1391.43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壹元肆角叁分整);共计处罚没款25850.17元(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壹角柒分整)。
25850.17元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川市监处〔2024〕51000024000021号
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在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涉嫌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
另,当事人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存在记录的充装检查人员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涉嫌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1(3)项“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之规定,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18.0000万元
180000.00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