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甜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02MA702X4G7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博望社区金华路南侧海德理想城北门4号楼4-1-5号营业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烟处﹝2025﹞第118号
2025年6月5日1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何瑞(执法证号27080152003)、黄涛(执法证号27080152007)、罗军(执法证号27080152010)、王锴(执法证号27080152009)一行四人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检查至七里办事处博望社区金华路南侧海德理想城北门4号楼4-1-5号营业房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时,向现场负责人李玉明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通过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衣柜内存在暗格夹层,在暗格夹层内发现大量卷烟,共计叁拾柒个品种捌拾肆条卷烟,通过检查该店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702132583,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持证人为叶甜茹,通过核对涉案卷烟代码发现以上叁拾柒个品种捌拾肆条卷烟与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代码不一致,持证人叶甜茹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叫李玉明,与叶甜茹为祖孙关系,李玉明不能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对清点出的37个品种84条卷烟品种数量无异议,通过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进行初步辨别,以上卷烟包装完整,封口整齐,符合真品卷烟特征。当事人叶甜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李玉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电话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细品种见现行登记保存通知书00003581号至00003584号),并告知现场负责人及持证人七日内到汉台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经调查,叶甜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702132583,企业名称为: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有效期限至2027年2月24日,经营地址为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博望社区金华路南侧海德理想城北门4号楼4-1-5号营业房。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叶甜茹通过现金从其他零售户处收购的,存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暗格内,准备用于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叶甜茹供述购进的卷烟具体购进地点和销售数量已记不清楚,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确定上述卷烟价值27160.00元。以上调查结果有如下证据印证,当事人叶甜茹的身份证复印件、叶甜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叶甜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叶甜茹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叶甜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同时叶甜茹因其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2025年3月10日被我局行政处罚详见“汉烟处【2024】67号处罚决定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7160元9%的罚款,计2444.4元(贰仟肆佰肆拾肆元肆角)
2444.40元
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汉台区局
2025-08-27
2
汉烟处﹝2024﹞第67号
2024年12月10日12时4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汉台区辖区内有一辆车牌号为陕FD31035白色新能源面包车内放置大量串码卷烟。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何瑞、黄琛、罗军、张晓峰、陈凯一行5人,于13时56分于汉台区兴隆街发现该车辆,并跟随车牌号为陕FD31035白色新能源面包车,直至14时20分,车辆驾驶员李敏将车辆停在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光辉社区一组新楼一楼门口,待李敏打开车门后,我局执法人员陈凯、罗军、何瑞、张晓峰、黄琛立即下车向李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对陕FD31035白色新能源面包车进行检查,在车内发现4个纸箱和一个淡绿色编织袋装有卷烟,在检查时李敏表示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光辉社区一组新楼一楼仓储室内也存放了卷烟,于是我局执法人员和李敏将该仓储室内存放的卷烟全部抱出放置在陕FD31035白色新能源面包车右侧位置。经对车内、仓储室查获的卷烟清点,共查获卷烟中华(硬)20条、南京(雨花石)20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2条、黄鹤楼(软蓝)28条等,合计45个品种383条卷烟。驾驶员李敏现场陈述自己女儿叶甜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叶甜茹从汉台区其他零售户手中购买的,准备用于叶甜茹开办的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进行销售。同时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叶甜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702132583。现场负责人李敏不能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现场辨别,以上卷烟外包装完整、封口整齐,符合真品卷烟特征。15时17分经我局负责人电话批准,对上述卷烟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叶甜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2月28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叶甜茹从汉台区其他零售户手中购买的,准备用于汉中市汉台区峰茹商行销售。现场负责人李敏与当事人叶甜茹为母女关系,案发当日,李敏驾驶陕FD31035汽车帮叶甜茹运送购买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叶甜茹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购进价格证明,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叶甜茹违法进货总额为915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现场负责人李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叶甜茹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叶甜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叶甜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现场负责人李敏的询问笔录、涉案卷烟32位条码登记表、涉案物品核价表。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案经案件处理初审后,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无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叶甜茹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1590.00元10%的罚款计9159.00元。涉案真品卷烟45个品种383条卷烟予以发还当事人。鉴于本案案值91590.00元,建议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9159.00元
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汉台区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