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张珀彬服装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珀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3XK94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7号新千年商场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渝0103民初296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广州维涛优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涪陵区杨菁菁服装经营部,涪陵区张珀彬服装经营部,湖州织里点点小衣制衣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5)渝0103民初296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广州维涛优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涪陵区杨菁菁服装经营部,涪陵区张珀彬服装经营部,湖州织里点点小衣制衣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6214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家分类:25),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7日,注册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2017年4月10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公司名义处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及保护我公司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尤其是与始祖鸟、ARC'TERYX及有关的商标),保护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利的相关案件等。2024年1月1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刑事侦查机关投诉或者检举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等。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从*(程吉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0PU93),以89元/条的价格购进带有图案的太子蛙棉裤2条,共计178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从*(曾祖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4XDX1D),以189元/件的价格购进带有图案的三合一冲锋衣4件,共计756元。购进上述服装后,摆放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7号新千年商场二楼好娃娃商铺销售。上述标有图形的三合一冲锋衣销售时的标价259元/件,款号:4DD-5421大,颜色:米色。标有图形的薄棉裤,标价119元/条,款号为9082,颜色:黑色。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经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属侵犯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由于当事人上述标有图形的服装尚未销售,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594+1192=127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合一冲锋衣4件;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薄棉裤2条; 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