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荀丽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4MACEG5YD5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和平街100号和平大厦006#0单元1层1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前市监处罚〔2025〕24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于2025年5月26日从佳木斯市郊区老刘姜蒜批发商行进购的该批次姜,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姜供货商的资质相关材料,也提供了该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进销台账等材料,共购进13.5kg,进货价7.4元/kg,售价11.98元/kg,已全部售完(其中6.21kg为有偿抽样),货值161.73元,违法所得161.56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截至7月7日无被召回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
0.00元
-
2025-08-18
2
佳前市监处罚[2024]9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是2024年3月24日从佳木斯市郊区老刘姜蒜批发商行进购的该批次姜,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姜供货者的资质、进销台账等相关材料,也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共购进10kg,进货价9.8元/kg,售价13.6元/kg,已全部售完(其中6.324kg为有偿抽样),货值137.3元,违法所得137.3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管理者陈玲艳进行了一次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2.2024年3月25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3.2024年4月26日,《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姜抽检不合格情况。
4.2024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姜抽检不合格情况。
5.2024年4月29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销售情况。
6.2024年5月10日,陈玲艳提供的经营者荀丽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7.2024年5月10日,陈玲艳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经营者荀丽军委托陈玲艳全权配合处理涉嫌经销不合格姜一事。
8.2024年5月10日,陈玲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9.2024年5月10日,对陈玲艳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证明不合格姜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
10.2024年5月10日,陈玲艳提供的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1.2024年5月10日,陈玲艳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3
佳前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于2023年5月开始经营,于2023年11月6日在佳木斯市郊区大环活鱼水产店购进该批次泥鳅鱼,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批次泥鳅鱼供货者的资质、进销台账、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该批次产品,共进货31kg,销售30.801kg,无库存,进货价16元/kg,销售价19.96元/kg,经计算,货值为614.79元,违法所得为614.79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对管理者陈玲艳进行了一次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2.2023年12月6日,《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五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泥鳅鱼抽检不合格情况。
3.2023年12月11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销售情况。
4.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经营者荀丽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5.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经营者荀丽军委托陈玲艳全权配合处理经销不合格泥鳅鱼一事。
6.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7.2023年12月12日,对陈玲艳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证明不合格泥鳅鱼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
8.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9.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及该批次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批次泥鳅鱼检验为合格品,当事人不知道所售的泥鳅鱼为不合格产品。
10.2023年12月12日,陈玲艳提供的佳木斯市前进区佳家综合超市和平店《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