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叶姐休闲娱乐室(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急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EJQY3X3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思练镇思练镇社区思练粮所4号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6〕101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思练镇思练社区思练粮所4号仓的经营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从忻城县思练镇环美冷饮经营部购进滋乐美食用冰(配料表:纯净水;加工方法:生加工;食用方法:开袋即可食用;标准号:QB/T 8022;产品类别:食用冰;净含量:10kg;生产许可证:SC11045130000017;生产日期:见包装印码;保质期:6个月;储存条件:在-18℃以下的专用冷库或低温陈列柜中贮存;制造商:广西来宾滋乐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袋,进货价格10元/袋,购进后贮存在其经营场所的冰柜中待用,用于制作奶茶饮品。2026年5月30日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中仍贮存有上述滋乐美食用冰5袋,其中未开封4袋(含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18日的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09月05日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09月07日的1袋),已开封1袋[剩余2276.6克(含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18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制售记录,无法核实上述滋乐美食用冰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仅能确认制作消费者肖自敏饮用的1杯茉莉绿茶使用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滋乐美食用冰,销售价为8元。
另查明,当事人用于制作消费者肖自敏饮用的茉莉绿茶的食品原料茉香绿茶,案发时已开封,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称生产日期标注在袋口,打开使用时撕掉了该部位;双桥果葡糖浆在保质期内。经公安部门对消费者肖自敏饮用的茉莉绿茶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的茉莉绿茶茶底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阿米替林、安定、咪达唑仑、舒乐安定和阿普唑仑成分。肖自敏家属认为其是因病死亡。
2026年6月29日解除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当场主动将超过保质期的滋乐美食用冰进行销毁,并承诺不再使用无法确认生产日期的茉香绿茶。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滋乐美食用冰、茉香绿茶、双桥果葡糖浆时,已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但未查验并索取上述食品原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又查明,当事人的两名从业人员叶急妹、莫增鲜的健康证明于2026年5月22日到期,于2026年6月2日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在2026年5月23日至6月1日期间,该两名从业人员在店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售工作。
综上,因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1袋滋乐美食用冰含袋重量为2276.6克,经当事人认可,除去包装袋重量,按2千克计算该袋滋乐美食用冰的货值金额。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给消费者肖自敏饮用的1杯茉莉绿茶的合法必要支出,认定违法所得为8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有关当事人经营食品方面的投诉或举报。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00元。
15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