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忆竞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卓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NRF9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448号301室-313室、316室、3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文综罚字﹝2024﹞0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文综罚字〔2024〕029号当事人:海宁忆竞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NRF9A特种行业许可证,海公特旅字第20018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448号301室-313室、316室、317室2024年5月31日15时28分至15时58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6月3日立案调查。6月6日下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忆竞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现场负责人黄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6月11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3年12月25日,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了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3〕03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但该公司自2024年2月初开始,再次将一次性牙具、梳子、纸杯、拖鞋放到无客人入住或提前预定的客房内,直至2024年5月31日下午被前去复查的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扰乱了住宿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住宿业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4〕036号)1份,证明2023年12月25日,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书证;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现场笔录;证据三:现场拍摄证据照片9张6页,证明2024年5月31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证据四:现场负责人黄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证人证言;证据五: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当事人陈述;证据六:黄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某身份的书证;证据七:沈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沈某某身份的书证;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客观方面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4〕02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5日、2024年5月31日,被我局查获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5月31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安排工作人员立即撤下所有无客人入住或提前预定的客房内的一次性用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试行)》(嘉文广旅〔2023〕22号),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6月24日
罚款
1000.00元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