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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今天贰陆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小燕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K3TXXG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长乐大道26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14类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分别是(1) 产品名称:柠檬点仕达酱1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04日,保质期:6个月,已开封,价格(赠品);(2) 产品名称:红甜椒粉,1罐,生产日期:2024.08.10,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18.8元/瓶;(3) 产品名称:蔗糖调味糖浆,1罐,生产日期:2025年04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21.23元/瓶;(4) 产品名称:可可粉,2袋,生产日期:2023/12/08,保质期:24个月(开封后请尽快使用完毕),产品未开封,购进价格:赠送;(5)产品名称:固态复合调味料(咖喱腌料),1袋,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5日,产品已开封,保质期:12个月(常温保存)购进价格:不详;(6) 产品名称:固态复合调味料(红辣芝士撒粉),1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不详;(7) 产品名称:印尼风味泰巴酱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250915 3304,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不详;(8) 产品名称: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1瓶,生产日期:2025/02/12,保质期:2028/02/12,其产品标签注明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避光处,开封后请4-7℃冷藏,并在7天内食用。当事人陈述,该产品在2025年某日打开,购进价格:不详;(9)产品名称:照烧汁,1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不详;(10) 产品名称:顿可?辣椒油,2瓶,生产日期:2024/08/15,保质期:18个月,产品已开封1瓶,未开封1瓶,购进价格:22.5元/瓶;(11) 产品名称:南乳汁(腐乳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未见,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不详;(12) 产品名称:日式抹茶(茶固体饮料),1袋,生产日期:2024/11/30,保质期:12个月,产品未开封,购进价格:赠品;(13) 产品名称:胡椒粉,1袋,生产日期:2023/7/11,保质期:十八个月,产品未开封,购进价格:不详;(14) 产品名称:松茸调味料,1袋,生产日期:2024.06.20E,保质期:18个月,产品已开封,购进价格:不详;以上食品截止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购进时间、地点、数量,但部分食品无法提供购进价格,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的可可粉(2袋)、日式抹茶(茶固体饮料1袋)及胡椒粉(1袋)原装封存,以上3个产品未开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菜单、查看该店在美团平台的在售商品列表、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确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上述同类商品销售,操作间未发现在用的同类食品原料,无法确定当事人对其存在销售、使用行为; 操作间内发现的柠檬点仕达酱1罐、红甜椒粉,1罐、蔗糖调味糖浆,1罐、固态复合调味料(咖喱腌料),1袋、固态复合调味料(红辣芝士撒粉),1袋、印尼风味泰巴酱调味料,1瓶、照烧汁,1瓶、顿可?辣椒油,2瓶、南乳汁(腐乳调味料),1瓶、日式抹茶(茶固体饮料),1袋、松茸调味料,1袋,以上十个产品,虽已过期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菜单、查看该店在美团平台的在售商品列表及菜品配料配比、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确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上述同类商品销售,操作间未发现在用的同类食品原料,无法确定当事人对其存在销售、使用行为; 当事人操作间发现的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1瓶,生产日期:2025/02/12,保质期:2028/02/12,其产品标签注明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避光处,开封后请4-7℃冷藏,并在7天内食用。当事人陈述,该产品从超市购进1瓶,在2025年某日打开,购进价格:不详;该产品用来加工天使意面(意面),当事人自述共销售10份左右天使意面,执法人员在调取其天使意面销售记录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9日分别销售一份天使意面,销售价格22元/份,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使用时间不少于12天。由此可推断当事人使用的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最早开封日期不晚于2025年7月17日,最后使用时间不早于2025年7月29日,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2.6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该产品应在7天内食用完,当事人使用时间超过7天。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仅能计算2025年7月29日销售的一份天使意面,故违法所得2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一瓶;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欧萨油浸日晒番茄干一瓶;3、没收违法所得22元;4、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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