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金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MJFX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宏达公寓s-2-3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4
(2024)沪72民初204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2
2025-04-29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佰忠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3
2025-03-12
(2024)沪72民初204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4
2025-03-05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5
2025-01-26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0
(2024)沪72民初204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7
2025-01-09
(2024)沪72民初204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8
2024-12-02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8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9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2
(2024)沪72民初2045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海事法院
2
2025-05-27
(2025)津72民初112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佰忠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海事法院
3
2025-05-27
(2025)津72民初113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佰忠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海事法院
4
2025-04-17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运去哪奥南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海事法院
5
2025-02-25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佰忠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海事法院
6
2025-02-10
(2024)津0116民初28753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昊祥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5
(2024)津0319民初20180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叶**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9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昊祥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众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39号
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海珮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13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号码为23312000000041271506、23312000000041272421、23312000000041273745、23312000000041274637、23312000000041277373、23312000000041279344、23312000000041276486、23312000000041275659、23312000000041278340、23312000000041280650、23312000000041282368、23312000000041283157、23312000000041269574。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货物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国际代理运费,发票金额合计3889940元。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海辉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15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号码为23312000000041312446、23312000000041314236、23312000000041315373、23312000000041317179、23312000000041316421、23312000000041308486、23312000000041301659、23312000000041303449、23312000000041300426、23312000000041302875、23312000000041311417、23312000000041305549、23312000000041309829、23312000000041306525、23312000000041300648。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货物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国际代理运费,发票金额合计4252210元。检查期间无法联系到你单位负责人员,无法取得你单位与上述企业发生实际业务的证据资料,经查询银行流水信息,未发现你单位向上述企业支付业务款项。结合实际检查情况,认定你单位存在利用上述虚开的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上述发票对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8142150元,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有关偷税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的罚款,共计2189511.26元。
2189511.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