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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程郑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吴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CEGBJL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畅和路9号7幢101-108室(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6〕403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洗发露、沐浴露共26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81号
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畅和路9号7幢101-108室的绍兴市越城区程郑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绍兴市越城区程郑超市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也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
给予绍兴市越城区程郑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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