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1MYW31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双塔村八社24号双塔家苑西侧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张甘文综罚字﹝2025﹞F-5号
2025年5月6日,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张掖市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编号XP25050462070000003、DH25050462070000181、DH25050462070000176、DH25050462070000168、DH25050462070000152旅游投诉工单,均反映该公司未为游客购买2025年5月4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的门票,导致上述游客未完成鸣沙山月牙泉景区的游览。2025年5月6日,游客刘某某向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反映,该公司为她安排的旅游车辆(车牌号黑A55K0K)在西宁市被交通运输部门查扣。2025年5月8日,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牌号黑A55K0K车辆的使用性质,查询显示车牌号黑A55K0K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5年5月9日,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MYW31N的营业执照和编号L-GS-100463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投诉游客的旅游合同原件5份,合同编号分别为0009364、0009385、0009396、0009365、0009347,合同行程单中5月4日行程安排的表述为“莫高窟B票-鸣沙山月牙泉(含门票、不含景区内小交通)”。2025年5月12日,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进行立案调查。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2025年4月23日,敦煌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敦煌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5月4日门票售罄的公告》,公告称鸣沙山月牙泉景区5月4日门票已全部预约售罄。该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和游客舒某签订编号0009396的旅游合同,于2025年5月1日与游客张某3人签订编号0009347的旅游合同,与游客孙某2人签订编号0009365的旅游合同,与游客刘某签订编号0009364的旅游合同,与游客胡某签订编号0009385的旅游合同。上述合同中2025年5月4日的行程安排统一描述为“敦煌市-莫高窟B票(游玩约3H)-鸣沙山月牙泉(含门票,不含景区内小交通,游玩约2H)-住敦煌”,旅游费用中包含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费用,旅游服务包含组织游客进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进行游览。上述旅游合同签订时,该公司未向游客如实告知无法为他们购买2025年5月4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的实际情况,并在已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2025年5月4日门票售罄情况下,仍将2025年5月4日行程安排为游览鸣沙山月牙泉景区。行程开始后游客刘宁灿在2025年5月2日至4日期间通过微信群多次和该公司工作人员沟通5月4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订购情况,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未将没有购买到5月4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的真实情况向游客告知。2025年5月4日,上述9名游客到达鸣沙山月牙泉景区,由于该公司未为9人购买当日景区门票,导致9名游客未能正常进入景区游览。该公司在旅游合同签订时未如实向游客告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5月4日门票售罄的情况,在行程开始后也未如实向游客告知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购买的实际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法行为调查情况2025年5月1日,该公司与游客刘宁灿签订编号0009364的旅游合同,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交通、景区游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游客刘宁灿的交通服务交由青海质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青海质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人员驾驶车牌号黑A55K0K的车辆(梅赛德斯奔驰)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2025年5月6日,游客某某到达西宁曹家堡机场后,其乘坐的车牌号黑A55K0K的车辆被西宁交通运输部门查扣。经我局向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这辆管理所查询,车牌号黑A55K0K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显示青海质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该公司向不具备道路营运资质的青海质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刘某订购交通服务,且在实际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使用非营运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违法所得认定:甘肃西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共计产生违法所得990元(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票9人×110元/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向游客退赔款项共计5360元(向刘宁灿退款220元、向舒成涛退款190元、向孙玉冰2人退款220元,向胡玉娥2人退款1840元,向张璐颖3人退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西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中需要没收的违法所为0元。甘肃西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实施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中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因无法从包价旅游合同中单独核算交通服务费用,故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对甘肃西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0元
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