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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怀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701248965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5号街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3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欣源建材商店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席**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内0203民初4310号
劳动争议
朴**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2
(2025)内0826民初20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科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4
2025-06-20
(2025)苏0312民初94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8
(2025)内0204民初31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7
(2025)内02民终21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肿瘤医院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6-16
(2025)内0291民初151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蔡**,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分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4
(2025)内0291民初14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分公司,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蔡**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9
(2025)内02民终11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4-23
(2025)内0203民初15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包头市文物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04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誉珏建材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3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誉珏建材有限公司
杨军跃;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汝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07-03
(2024)内0302民初209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乌海市九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6
2023-06-29
(2021)内0402民初14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通通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门市棽懋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5640.01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13
2024-11-21
(2024)内0404执保1430号
财产保全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6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4-12-11
2024-01-31
(2024)内0203民初196号
不当得利纠纷
赤峰市松山区妇幼保健院、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27
2024-11-19
(2024)内0404财保496号
财产保全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赤峰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4-10-01
2024-06-11
(2024)内02民终1410号
不当得利纠纷
赤峰市松山区妇幼保健院、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10-01
2024-09-26
(2024)内0203执97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9-28
2021-09-10
(2021)内0102民初63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105.95元
民事案件
8
2024-09-26
2024-08-27
(2024)内0404民初88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郑*、赤峰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9-26
2021-09-10
(2021)内0102民初63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637.53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9-25
2023-12-29
(2023)内0603执保17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金筑泰洋装饰有限公司、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税一稽罚﹝2026﹞14号
(一)增值税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953,051.54元,税额合计:208,591.46元,价税合计:7,161,643.00元(货物名称:*建筑服务*建筑劳务费)。上述75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你(单位)对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已勾选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08,591.4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的规定,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地为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按补缴增值税税额的7%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4,601.42元。(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6,257.75元。(四)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4,171.82元。(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
对你(单位)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3-31
2
包税一稽罚﹝2024﹞28号
你(单位)于2018年到2019年在与内蒙古宏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3%的开票费,取得了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票面金额753004.80元,税额为8475.20元,价税合计761480.00元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0370.00元的违法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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