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思思民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思思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EBNEPL7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黄山头镇马鞍山村五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2026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餐厅贮存食品原料的冰箱内发现有待使用的疑似野生动物死体9只(禽类),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疑似禽类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经查阅当事人点菜单,2026年4月4日的点菜单载明有“斑鸡干锅”,其价格为228元。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因案件查办需要,2026年4月16日,本机关将上述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送至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鉴定。同年4月22日,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陆生野生动物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斑鸠,数量为: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乌鸫,数量为:8只。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规定,2026年4月24日,本机关委托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涉案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同年5月13日,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产品成本调查队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发改认字〔2026〕42号),其认定结论为:上述1只涉案野生动物斑鸠的价值金额为300元,8只涉案野生动物乌鸫的价值金额为2400元,合计价值2700元。同年5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公市监解登〔2026〕2号)。同年5月15日,本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将上述涉案死体野生动物移送至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当事人述称,2025年4月上旬,一顾客上门要求将其手中的12只禽类野生动物交由当事人代为贮存,待近期消费时由当事人加工供其食用。为招揽顾客,当事人将上述禽类野生动物贮存在餐厅冰箱内。同年4月4日,因原顾客未到店消费,另一顾客要求提供斑鸠火锅供其食用,当事人取出其中3只斑鸠加工成“斑鸡干锅”供其食用,收取费用228元。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其余上述涉案野生动物9只尚未加工销售被本机关依法查获。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不能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形下,仍将涉案野生动物制作成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消费服务之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40之从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内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22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